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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办字〔2014〕10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谢小明
    2017-10-18 22:03:48   转载

    瑞办字〔2014〕10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3 15:07:02

    摘要:通知瑞办字〔2014〕1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瑞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根据上级清理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

     
     
     
     
    通知
     
     
    瑞办字〔2014〕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瑞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根据上级清理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调整明确如下:
    一、取消的招商引资政策
    (一)取消企业出口补贴。根据上级对出口型企业反补贴、反倾销的规定,取消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的通知》(瑞字〔2008〕68号)及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鼓励创业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瑞字〔2011〕78号)文件规定的出口补贴政策。
    (二)取消乡镇、部门税收奖励。根据当前乡镇、部门服务企业情况,取消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2008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瑞字〔2008〕15号)及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瑞字〔2011〕88号)文件规定的乡镇、部门引进项目税收奖励。
    上述取消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的招商引资政策
    对以下招商政策兑现要求予以明确:
    (一)2008年8月24日至2011年7月15日期间签订合同的企业:
    1.水电补贴政策。购地建厂房企业在供地之日起5年内(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企业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计算)享受水电补贴政策,超过5年后不再享受。具体为:对新增年纳税50万元工业企业,每年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高能耗企业除外),补贴不超过3年。
    2.物流补贴政策。购地建厂房企业在供地之日起7年内(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企业自纳税之日起计算)享受物流补贴政策,超过7年后不再享受。具体为:其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补贴不超过5年。
    (二)2011年7月16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签订合同的企业:
    1.水电补贴政策。购地建厂房企业在供地之日起5年内享受水电补贴政策,超过5年后不再享受。具体为:项目投产后纳税达3万元/亩以上首个会计年度起,每年用水补贴0.2元/吨、用电补贴0.1元/度(高能耗企业除外),补贴不超过3年。
    2.物流补贴政策。购地建厂房企业在供地之日起7年内享受物流补贴政策,超过7年后不再享受。具体为: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5年内每年纳税达3万元/亩以上,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按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第四年20%、第五年10%的标准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用;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4年内每年纳税达3万元/亩以上,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4年内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10%的标准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用。按以上补贴比例以此类推。补贴不超过5年。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扶持政策,供地企业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及规划建设方案中建设指标要求,按照已开工达到基础正负零建筑面积与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享受初次50%土地扶持政策;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要求,再享受50%土地扶持政策。
    三、说明
    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一事一议项目及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条款除外),本通知未明确的内容按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促进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3〕7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由瑞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瑞金市委办公室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9日
     
     
     
     
     
     
     
     
     
     

    中共瑞金市委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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